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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

聲明異議(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淑惠

抗告人
宋春花

陳義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昌泰實業有限公司及謝發田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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