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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王淑惠

  • 原告
    宋春花陳義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宋春花 陳義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昌泰實業有限公司及謝發田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迄 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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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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