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事聲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鍾伯岡、鎧裕國際有限公司、蘭瑞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事聲字第30號 異 議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鍾伯岡 相 對 人 鎧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蘭瑞吉 相 對 人 蘭瑞吉 洪智賢 洪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異議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210萬元或同額之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擔保後,得對於相 對人鎧裕國際有限公司、蘭瑞吉、洪智賢、洪淑芬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64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鎧裕國際有限公司、蘭瑞吉、洪智賢、洪淑芬如為異議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新臺幣640萬元或將新臺幣640萬元提存法院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原審聲請假扣押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鎧裕國際有限公司 、蘭瑞吉、洪智賢、洪淑芬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引用民事異議狀、民事異議補正狀所載(參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213頁至第217頁)。 二、異議人於異議程序中,提出相對人蘭瑞吉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臺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相對人蘭瑞吉、洪智賢、洪淑芬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民國110年9月至111年8月相對人鎧裕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相對人鎧裕國際有限公司所在地之照片為證,且經本院函調相對人蘭瑞吉、洪智賢、洪淑芬之入出境紀錄,並經本院於111年12月29日下午3時至相對人鎧裕國際有限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之所在地履勘,該屋鐵門深鎖,經本院人員按門鈴2次,均無人回應等情,有勘驗筆錄可參。 三、綜觀上開證據,相對人鎧裕國際有限公司已無人上班,其法定代理人自111年6月29日出境,至今尚未再入境;相對人洪智賢現雖在臺灣,但其於111年間曾有3次出境之紀錄;而相對人洪淑芬曾於111年9月出賣其房地等情。足認相對人鎧裕國際有限公司、蘭瑞吉、洪智賢有出境及洪淑芬有脫產避債之可能,應認其等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因異議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原裁定自應廢棄,並准聲請人提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