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施介元

聲請人
邵治平
相對人
蘇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4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前聲請相對人即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除移轉所有權予聲請人外,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108年度全字第4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節,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揭假處分民事聲請事件及108年度訴字第1525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以與相對人間已調解成立為由,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