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邵治平
- 相對人
- 蘇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4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前聲請相對人即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除移轉所有權予聲請人外,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108年度全字第4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節,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揭假處分民事聲請事件及108年度訴字第1525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以與相對人間已調解成立為由,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