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施坤瑋、宏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邱建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施坤瑋 被 告 宏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超時加班費及提撥退休金,並於起訴狀上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267元,是本件應繳之 第一審裁判費為3,633元(計算式:10,900-7,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