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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鄭國泰
原告
郭文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孟士珉律師
被告
泰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芬
被告
滿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瑋
被告
興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侑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130,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791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395元(計算式:22,186元-14,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 薪資 提繳退休金 總額 鄭國泰 339,267元 368,996元 346,262元 8,928元 3,456元 3,456元 1,070,365元 郭文泰 334,021元 365,499元 344,514元 8,928元 3,456元 3,456元 1,059,874元 合計   2,130,2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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