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弘仁、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森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李弘仁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被 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73,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惟因本 件訴訟乃因給付退休金涉訟,且原告為勞工,乃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17元(計算式:25,552 元×1/3=8,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