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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李弘仁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被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3,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惟因本件訴訟乃因給付退休金涉訟,且原告為勞工,乃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17元(計算式:25,552元×1/3=8,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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