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王雲麟、福昇食品有限公司、陳秀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2號 原 告 王雲麟 被 告 福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昇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中, 請求被告給付舊制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47萬6000元、特 休未休工資93萬2068元、加班費34萬0860元部分,合計274萬8928元,原應繳納裁判費2萬8225元,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此部分尚應繳納裁判費9408元【計算式:2萬8225元×(1-2/3)= 9408元,元以下4捨5入】。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未投保勞保致未能領取老年給付之損失113萬40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是本件原告應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扣除暫免繳部分)合計為2萬1694元【計算式:9408元+1萬2286元=2萬169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