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葉俊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葉俊毅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簽約及公證獎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04萬9,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19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