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李國元
- 被告
- 三貿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信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貿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3元。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3,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是訴之聲明第1、2項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3元【計算式:333元+3,000元=3,33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33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