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銘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反訴原告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蔡祁芳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羅鋐疄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2,32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