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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李弘仁
原告
莊有智
原告
蔡明志
原告
陳碧玲
原告
陳家昌
原告
鄭百圻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施苡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陳明意見:就被告抗辯:㈠原告就「107年8月至12月薪資債權本金及利息」強制執行,被告係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均係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正當權利,並未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等之權利,自無須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㈡被告擬聲請取回停止執行之擔保金時,曾寄發存證信函與原告,表明如其認為因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受有損害,可對擔保金主張行使權利,然渠等亦未為任何主張,故經本院於109年8月18日以109年度司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准予發還被告所提存之擔保金,足認原告不認為自己因系爭執行事件受有任何損害。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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