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 原告
- 李弘仁
- 原告
- 莊有智
- 原告
- 蔡明志
- 原告
- 陳碧玲
- 原告
- 陳家昌
- 原告
- 鄭百圻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俊傑律師
- 被告
-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源
- 訴訟代理人
- 魏妁瑩律師
施苡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陳明意見:就被告抗辯:㈠原告就「107年8月至12月薪資債權本金及利息」強制執行,被告係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均係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正當權利,並未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等之權利,自無須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㈡被告擬聲請取回停止執行之擔保金時,曾寄發存證信函與原告,表明如其認為因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受有損害,可對擔保金主張行使權利,然渠等亦未為任何主張,故經本院於109年8月18日以109年度司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准予發還被告所提存之擔保金,足認原告不認為自己因系爭執行事件受有任何損害。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