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雪麗、鄭天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雪麗 被上 訴 人 鄭天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21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