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伍逸康
- 當事人冉兆瑩、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冉兆瑩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有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調取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27日、9月22日向勞工局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時,提出之申請書及檢附之全部資料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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