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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伍逸康

  • 當事人
    冉兆瑩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冉兆瑩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有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調取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27日、9月22日向勞工局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時,提出之申請書及檢附之全部資料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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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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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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