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戴振峰、盛泰工程有限公司、洪季蔚、劉炳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戴振峰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被 告 盛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蔚 被 告 劉炳章 洪毓澤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律師 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被 告 洪季蔚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4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2年7月3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是否追加洪季蔚為被告?是何時追加? 被告洪季蔚請於民國112年7月3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被告洪季蔚是否曾委任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政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