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2號
- 原告
- 戴振峰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伶律師
- 被告
- 盛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季蔚
- 被告
- 劉炳章
- 被告
- 洪毓澤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嘉琪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思紐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達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妍蓁律師
- 被告
- 洪季蔚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2年7月3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是否追加洪季蔚為被告?是何時追加?
被告洪季蔚請於民國112年7月3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被告洪季蔚是否曾委任訴訟代理人?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