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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戴振峰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被告
盛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蔚
被告
劉炳章
被告
洪毓澤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思紐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被告
洪季蔚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2年7月3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是否追加洪季蔚為被告?是何時追加?

被告洪季蔚請於民國112年7月3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被告洪季蔚是否曾委任訴訟代理人?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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