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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田幸艷

上訴人
蔡松旻
被上訴人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律師
被上訴人
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復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1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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