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蔡松旻、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淑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蔡松旻 被上 訴 人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上 訴 人 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復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1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