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蔡松旻
- 被上訴人
-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滿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韋甫律師
- 被上訴人
- 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復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1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