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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1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曾順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 律師
被告
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怡禎

辛宗信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訴外人吳思賢接任被告運務部主管約半年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即不再於星期六至被告所在地收受郵件之原因為何,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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