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3號
- 原告
- 張碩芬
- 訴訟代理人
- (法扶律師) 簡涵茹律師
- 被告
-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宗
- 訴訟代理人
- 黃薇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就被告民國111年10月5日答辯狀若有爭執,請於民國111年10月30日前提出書狀記載具體意見。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就被告民國111年10月5日答辯狀若有爭執,請於民國111年10月30日前提出書狀記載具體意見。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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