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明怡、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齊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林明怡 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律師 被 告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國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