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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林明怡
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律師
被告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國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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