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林齊國
- 原告林明怡
- 被告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林明怡 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律師 被 告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國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怡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