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6號
- 原告
- 許瑞麟
- 被告
- 包浩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暐仁
- 被告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啤酒廠
- 法定代理人
- 丁彥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不備其他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及9月2日函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函已於111年8月15日、9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已隔3個月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