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周美俐、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顏慶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周美俐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 被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