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周美俐
- 被上訴人
-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請求,而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000元【計算式:41,600元×12月×5年】,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屬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收第二審裁判費12,875元【計算式:38,625元/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