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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余玟慧

聲請人
高金川
送達代收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劉穎勳會計師
相對人
傑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高金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傑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民國109年8月20日南院武民柏109年度司司96字第1091002857號函准予聲請人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核備在案,另以110年1月26日南院武民柏109年度司司字第96號函准予清算時間展延至110年7月31日,復以110年9月8日南院武民柏109年度司司字第96號函准予清算時間展延至111年1月31日;聲請人已於110年10月31日完結清算,並於110年11月15日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相對人之清算人,其主張相對人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表冊向法院聲報,經本院於111年2月15日以南院武民柏110司司170字第1111001117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96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卷宗、110年度司司字第170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相對人公司各項帳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110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願擔任保存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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