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號
- 聲請人
- 高金川
- 送達代收人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劉穎勳會計師
- 相對人
- 傑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高金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金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