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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羅郁棣

  • 當事人
    謝松文會計師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松文會計師 相 對 人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雄 代 理 人 李汶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松文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以110年度司字第25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目前本會計事務所無法安排充足人員進行審查工作,為避免案件審查時程延誤,爰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以110年度司字第25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8年2月18日起至110年11月12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 不服提出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6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件聲請人既已表明事務所無法安排充足人員進行審查工作,揆諸前開說明,法院選派檢查人依其性質為委任關係,且受選派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又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已足生辭任之效力,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將另行選派檢查人,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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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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