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孝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慶松即金穎輪胎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慶松即金穎輪胎行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自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網站查詢之結果,債務人為獨資商號,惟債權人聲請狀內未載明該商號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無從僅自債權人所提供之姓名即特定債務人為何人。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2日通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復未於收受前開通知後依期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