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成晉股份有限公司、鄭美華、郭承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 債 權 人 成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 債 務 人 郭承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主張之債權請求,超過本支付命令第一項之金額,並無提出對債務人郭承澤有債權證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11年6月20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然債 權人所提出之資料,僅能釋明對於第三人府震國際有限公司有債權,而非對債務人有債權。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