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
- 債權人
- 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霖
- 債務人
- 華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五、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承攬債務人模板工程(工程名稱:裕東2案),債權人於合約所列階段性完工後向債務人請領工程款,卻未獲置理,迭經催討,迄今仍未獲債務人給付工程款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下同)908,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本件債權人提出2件工程發包合約書為債權釋明文件,依該合約書所載,債權人係各自與債務人及第三人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合約,工程總價分別為589,456元及318,744元,則債權人得依上開合約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工程款項應為589,456元,其餘之工程款項,債務人並非該契約權利義務主體,並不負給付義務,故本件債權人就589,456元之請求,應予准許;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金額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