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69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蘇毓麟
債務人
方鼎能即耐斯商行(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零九五,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一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