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秀婷、帝嘉行銷企業有限公司、彭慧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88號 債 權 人 張秀婷 債 務 人 帝嘉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慧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陸拾萬元②伍拾萬零壹佰貳拾 元③捌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②一百 一十年五月七日③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 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前述支票並無利息約定之記載,則債權人得請求利息之利率,即以年息6%為限,又票面金額為捌拾柒萬捌仟元之支票,該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11年1月6日,則債權 人可得請求之利息,即為自上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綜上,債權人逾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