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6號
- 債權人
-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雨軒即翁偉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雨軒即翁偉翔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係受讓自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惟查依債權人所提消費貸款申請暨約定書,契約當事人係板信商業銀行,而非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尚難據此認已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債權人僅陳報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板信商業銀行之受託債權催收機構等語,仍未補正其合法受讓債權之釋明,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