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姚建良、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呂菁倫、張雲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49號 債 權 人 姚建良 債 務 人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菁倫 債 務 人 張雲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現為呂菁倫,爰依前開登記資料,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附此敘明。 四、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除請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外,另就自借款日即108年4月10日起至108年9月9日止之利息共 新臺幣20萬元再請求加計年利率5%之利息,惟其並未釋明本件有符合上述得請求複利之例外情形,此部分請求即難照准,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