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錦煜工程有限公司、簡崑吉、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建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81號 債 權 人 錦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崑吉 債 務 人 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捌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①伍拾伍萬元②柒拾陸萬參仟捌佰元③伍拾萬元④柒 拾伍萬捌仟元⑤柒拾捌萬陸仟元⑥伍拾柒萬捌仟元⑦伍拾柒萬 貳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②一百一 十年四月二十六日③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④一百一十年五 月十三日⑤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⑥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⑦ 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①年息百分之六② 年息百分之六③年息百分之六④年息百分之六⑤年息百分之六⑥ 年息百分之六⑦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