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蔡承偉、熊崗實業有限公司、許哲綸、許典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7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蔡承偉 債 務 人 熊崗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哲綸 債 務 人 許典瑋 許廷偉 楊春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