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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

債權人
林睿旭
法定代理人
林士凡
法定代理人
劉建英
債務人
英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債權人以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認購債務人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計1,000股,嗣依債務人之書面通知行使賣回權,經債務人表示無力支付,爰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認購價款及補償金。其中債權人請求補償金2,100元部分,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8條規定所示,行使賣回權之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2.01%,於本件應為2,010元,則債權人之請求逾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範圍即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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