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郭登全、張佳樺即易鼎企業社(獨資商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登全 債 務 人 張佳樺即易鼎企業社(獨資商號) 杜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另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 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易鼎企業社乃張佳樺開設之獨資商號,本件債權人既已對張佳樺提出聲請,依前開說明,即無再加列易鼎企業社為債務人之必要,爰將債權人分列「張佳樺」、「易鼎企業社」為二債務人部分,更正為「張佳樺即易鼎企業社(獨資商號)」,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