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孟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 債 權 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聲請狀誤 載為台日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通知債權人 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