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維百有限公司、陳俊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62號 債 權 人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玹即翊軒食品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 0巷00號4樓」,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亦與債權人陳報之地址相同,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