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商景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448號 債 權 人 商景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金泉、鼎元展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金泉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巷00 弄0號8樓,另債務人鼎元展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在地址係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均非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