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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債權人
黃韋達
債務人
昱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博昱(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昱薇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之支票1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9年9月2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該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該支票之利息請求自109年6月23日起算,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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