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9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1900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楊凱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所 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而言。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毅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毅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彰化縣○○鎮○○路○段000號,非屬本院轄區,故依前揭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