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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5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571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德修 債 務 人 暉驊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蘇榮賢 人 債 務 人 蘇郭甘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蘇淑君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蘇鴻麟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蘇守政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蘇教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如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蘇淑君對於第三人臺灣威瑪舒培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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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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