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6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原告黃思婷
- 被告郭崇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6611號 債 權 人 黃思婷 債 務 人 郭崇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鋐偉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惟該第三人之公司設於高雄市岡山區,是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岡山區,此有債權人之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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