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8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尚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78407號 債 權 人 林尚慶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債 務 人 好田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江大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旗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是以,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