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康家榮
- 相對人
- 許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美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440,000元②5,7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①136年11月16日②140年3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美蓮與第三人南龍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陳信雄、陳信易、李純宜、陳永順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11年4月28日,票面金額8,133,600元,到期日為111年5月31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上開發票人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本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778號)、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雖於111年9月1日具狀表示,其正與聲請人就清償方案協商中,近日可達成共識取得協議云云。惟本院迄今仍未接獲聲請人來函主張不欲續行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而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四甲段 977-1 140.00 全部 002 臺南市 關廟區 四甲段 978-2 43.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56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主要 陽 電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梯 積 材料及 建築 樓 號 單 梯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間 位 001 416 臺南市○○區○○里○○街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 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102.55 102.55 205.1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4. 98 7. 91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