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蔡雅雯
- 相對人
- 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為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租金、價金、保證、應收帳款業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15年11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借款期間為110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2月14日止,屆期應全數清償。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借款契約、切結書兼借據等件影本各1份、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楊為竣於收受該通知後,則具狀略稱:系爭借款係相對人前法定代理人李桂斌向聲請人所借,公司無力償還、聲請人遂轉向伊求償,然李桂斌並未向伊告知借款一事,本件應暫緩重新調查等語。按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應以登記為準,登記謄本既已載明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擔保者為相對人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鉅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聲請人自得以其對相對人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為由,聲請就相對人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抵押物拍賣取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楊為竣陳稱因公司無力償還貸款、聲請人遂轉向其求償云云,顯有誤會;另非訟事件係採形式審查,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未為清償,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4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延平段 164 1087.49 20000分之2643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47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七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104 臺南市○○區○○路00○00號七樓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808.15 808.15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延平段120建號,權利範圍:20000分之2795 共有部分:延平段121建號,權利範圍:20000分之2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