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堃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宇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相 對 人 堃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堃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12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堃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①108年12月27日②108年1 2月27日③109年5月8日④109年5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6,000 ,000元②2,000,000元③200,000元④1,800,000元,借款期限 至①128年12月27日②115年12月27日③112年5月8日④112年5 月8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①110年1 2月26日②110年12月26日③111年2月7日④110年12月7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171,867元及利息、違約金,且經聲請人催告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郵局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件、 借據、動用申請書等影本各2件、放款明細資料查詢表、 應收利息資料查詢表等影本各4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779 3632.00 10000分之156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主要 陽 平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號 單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台 位 001 4629 臺南市○區○○路00號之1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66.23 71.78 138.0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4.23 13.5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新東段47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9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主要 陽 平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號 單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台 位 002 4630 臺南市○區○○路00號之1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4.74 44.74 89.4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3.39 14.2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新東段47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