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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78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聲請人
李榮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以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0日通知 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11年6月15日送達聲請人所指定代收人之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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