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上騰嘉國際有限公司、林秀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927號 聲 請 人 上騰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丞祐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之本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惟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有無相對人現實簽章之本票原本,聲請人迄未提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292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1年9月20日 30,000元 未載 1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