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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聲請人
大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峯
相對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4號民事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22號判決在案,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經濟部水利署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大旺營造有限公司、經濟部水利署各自負擔。」兩造均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關於廢棄改判部分之歷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負擔。關於駁回其他上訴及上訴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471元 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起訴時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65,727元,聲請人並繳納裁判費73,963元。嗣聲請人減縮聲明,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4,286,437元,應徵裁判費為43,471元。減縮聲明部分之裁判費30,492元(計算式:73,963元-43,471元=30,492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43,822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23,032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三審裁判費 32,239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三審裁判費 34,467元 由相對人預納。 合          計 177,031元 ----------------------------- 一、第一審    ㈠綜理上揭確定判決之諭知,未廢棄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依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4號民事判決,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其餘由聲請人負擔。而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①廢棄改判部分共1,221,700元(計算式:二審廢棄777,150元+三審廢棄444,550元=1,221,700元),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負擔12,390元(計算式:43,471元×1,221,700元/4,286,437元≒12,3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未廢棄部分共3,064,737元(計算式:4,286,437元-1,221,700元=3,064,737元),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相對人應負擔10,360元(計算式:43,471元×3,064,737元/4,286,437元×1/3≒10,3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由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二,聲請人應負擔20,721元(計算式:43,471元×3,064,737元/4,286,437元×2/3≒20,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22,750元(計算式:12,390元+10,360元=22,750元)。   二、第二審  ㈠聲請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845,740元,繳納上訴費用43,822元:   ①其中1,221,700元,經第二、三審判決廢棄改判,此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金額為18,813元(計算式:43,822元×1,221,700元/2,845,740元≒18,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駁回上訴部分1,624,040元,應由兩造各自負擔,即由繳納上訴費用之聲請人自行負擔25,009元(計算式:43,822元×1,624,040元/2,845,740元≒25,0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相對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440,697元,繳納上訴費用23,032元,   此部分上訴經駁回,而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㈢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第二審訴訟費用18,813元。 三、第三審  ㈠聲請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68,590元,繳納上訴費用32,239元:   ①其中444,550元,經第三審判決廢棄改判,此部分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金額為6,928元(計算式:32,239元×444,550元/2,068,590元≒6,9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駁回上訴部分1,624,040元,應由兩造各自負擔,即由繳納上訴費用之聲請人自行負擔25,311元(計算式:32,239元×1,624,040元/2,068,590元≒25,3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相對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217,847元,繳納上訴費用34,467元,   此部分上訴經駁回,而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㈢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第三審訴訟費用6,928元。   四、綜上,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為48,491元(計算式:22,750元+18,813元+6,928元=48,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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