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馮文錚、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王儷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馮文錚 相 對 人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捌佰參拾參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裁全字第53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假處分之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583,833元提存(即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114號)在案。茲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為此請求裁定返還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111年度存字第1114號提存書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271號(內含本 院111年度裁全字第53號)假處分執行及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114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